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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相關令函

名稱: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72年1月24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107年1月1日生效)

1. 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點相關表單
中央銀行106年12月21日台央業字第1060050889號函
2. 期距缺口最低比率
中央銀行106年12月21日台央業字第1060050890號函
3. 核准新北市市庫券為合格流動準備資產項目
中央銀行103年10月2日台央業字第1030042607號函
4. 信合社控管新臺幣「未來0至30天資金流量期距負缺口」占新臺幣總資產之參考值,其比率最低為-5%
中央銀行101年12月20日台央業字第1010052555號函
5. 新版銀行及全國農業金庫「資金流量期距負缺口未達參考值」通報單,自本(98)年7月1日起適用。
中央銀行業務局98.4.16台央業字第0980023286號函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6. 信用合作社轉存指定行庫以外之其他銀行及信用合作社一 年以下轉存款充當流動準備項目釋示
中央銀行業務局94.11.3台央業字第0940046879號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7. 「應提流動準備調整表」之填報
中央銀行業務局89.06.21. (89)台央業字第020021288號函
8. 辦理基層金融機構業務檢查時,將「金融機構流動準備查 核要點」規定列為查核項目
中央銀行業務局88.08.20. (88)台央業字第020124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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