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點相關表單
中央銀行106年12月21日台央業字第1060050889號函 |
2. |
期距缺口最低比率
中央銀行106年12月21日台央業字第1060050890號函 |
3. |
核准新北市市庫券為合格流動準備資產項目
中央銀行103年10月2日台央業字第1030042607號函 |
4. |
信合社控管新臺幣「未來0至30天資金流量期距負缺口」占新臺幣總資產之參考值,其比率最低為-5%
中央銀行101年12月20日台央業字第1010052555號函 |
5. |
新版銀行及全國農業金庫「資金流量期距負缺口未達參考值」通報單,自本(98)年7月1日起適用。
中央銀行業務局98.4.16台央業字第0980023286號函 |
6. |
信用合作社轉存指定行庫以外之其他銀行及信用合作社一
年以下轉存款充當流動準備項目釋示
中央銀行業務局94.11.3台央業字第0940046879號 |
7. |
「應提流動準備調整表」之填報
中央銀行業務局89.06.21. (89)台央業字第020021288號函 |
8. |
辦理基層金融機構業務檢查時,將「金融機構流動準備查
核要點」規定列為查核項目
中央銀行業務局88.08.20. (88)台央業字第0201243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