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銀行、全國農業金庫及信用合作社控管未來零至三十天資金流 量期距缺口最低比率,一般銀行、全國農業金庫及信用合作社為-5% ,工業銀行為-10%,中國輸出入銀行為-15%,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請查照。 說明: 一、「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點」業經修正,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原規 定第10點第3項有關「未來零至三十天資金流量之期距負缺口超過本行 訂定之參考值」,修正為「未來零至三十天資金流量期距缺口對新臺幣 資產總額之比率」,旨揭最低比率沿用原規定比率。 二、本行98年4月8日台央業字第0980021387號函及101年12月20日台央業字 第1010052555號函,自107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本國銀行、外國及大陸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 漁會信用部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 合社、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經濟研究處、本行會計處、本行法 務室、本行業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