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點」業經本行於106年12月21日以台央業 字第1060050095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檢附修正 規定1份,請查照。 說明:併附修正規定第7點、第10點有關之「流動準備比率未達最低標準」 通報單、新臺幣到期日期限結構分析表及「未來零至30天期距缺口 比率未達最低標準」通報單表格。 正本:本國銀行、外國及大陸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 漁會信用部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 社聯合社、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經濟研究處、本行會計處、 本行法務室、本行業務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