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副本:財政部金融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主旨:請 貴公司於金融監理制度改制前,辦理基層金融機構業務檢查時 ,仍依「金融業務檢查分工方案規定」,將「金融機構流動準備查 核要點」規定列為查核項目,請 查照。 說明: 一、本行「金融機構流動準備查核要點」第九點後段原規定「其有虛假 不實情節重大者,本行得派員檢查銀行,合作金庫得派員檢查農會 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信用合作社。」乙節,基於合作金庫已不再 辦理基層金融機構實地檢查工作,為免造成執行上之爭議,本行已 將該段規定修正為「其有虛假不實情節重大者,本行得派員檢查」 。 二、檢附修正後「金融機構流動準備查核要點」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