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行核准新北市政府所發行之市庫券得充當本行「金融機構流動性 查核要點」所訂合格流動準備資產項目,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點」第五點之規定及臺灣銀行103年9 月1日銀財字第 10300031441號函辦理。 二、旨揭市庫券屬「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十四款 所定「其他經本行核准之資產項目」,應填列於「流動準備調整表 」所列「實際流動準備」項下「其他類」之「其他」欄,並依該要 點第五點第五、六項之規定,列計充當流動準備資產之金額。
主旨:本行核准新北市政府所發行之市庫券得充當本行「金融機構流動性 查核要點」所訂合格流動準備資產項目,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點」第五點之規定及臺灣銀行103年9 月1日銀財字第 10300031441號函辦理。 二、旨揭市庫券屬「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十四款 所定「其他經本行核准之資產項目」,應填列於「流動準備調整表 」所列「實際流動準備」項下「其他類」之「其他」欄,並依該要 點第五點第五、六項之規定,列計充當流動準備資產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