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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核准新北市市庫券為合格流動準備資產項目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103年10月2日台央業字第1030042607號函

主旨:本行核准新北市政府所發行之市庫券得充當本行「金融機構流動性
   查核要點」所訂合格流動準備資產項目,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點」第五點之規定及臺灣銀行103年9
   月1日銀財字第 10300031441號函辦理。
 二、旨揭市庫券屬「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十四款
   所定「其他經本行核准之資產項目」,應填列於「流動準備調整表
   」所列「實際流動準備」項下「其他類」之「其他」欄,並依該要
   點第五點第五、六項之規定,列計充當流動準備資產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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