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應提流動準備調整表」之填報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89.06.21. (89)台央業字第020021288號函

正本:全體金融機構
副本:
主旨:檢送新修正「應提流動準備調整表」乙份,自八十九年七月(填報
   六月份資料)起適用,請  查照辦理。(中央銀行業務局89.6.21.
   (八九)台央業字第0二00二一二八八號函)中央銀行業務局87
   .2.5. (八七)台央業字第0二00一0九號函
正本:各銀行
副本: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主旨:檢送「應提流動準備調整表」格式乙份,請自八十七年九月起依說
   明二填送本局查核,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本局八十六年十二月八日(八六)台央業字第0二0一四五四號函
   ,修正「金融機構流動準備查核要點」部分條文,自本(八十七)
   年九月一日起實施,諒達。
 二、關於增列之第二點第六款將「銀行互拆貸差」納入流動準備計提基
   礎乙節,請先按月彙計貴機構全月拆進或拆出淨額,若淨額為借差
   時,請在實際流動準備欄中「銀行互拆借差」項下逐日填列日平均
   數;若淨額為貸差時,請在應提流動準備基礎欄中「銀行互拆貸差
   」項下逐日填列日平均數,並以「銀行互拆貸差」及「各種存款餘
   額」兩者合計數計提七%流動準備。

附件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