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全體金融機構 副本: 主旨:檢送新修正「應提流動準備調整表」乙份,自八十九年七月(填報 六月份資料)起適用,請 查照辦理。(中央銀行業務局89.6.21. (八九)台央業字第0二00二一二八八號函)中央銀行業務局87 .2.5. (八七)台央業字第0二00一0九號函 正本:各銀行 副本: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主旨:檢送「應提流動準備調整表」格式乙份,請自八十七年九月起依說 明二填送本局查核,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本局八十六年十二月八日(八六)台央業字第0二0一四五四號函 ,修正「金融機構流動準備查核要點」部分條文,自本(八十七) 年九月一日起實施,諒達。 二、關於增列之第二點第六款將「銀行互拆貸差」納入流動準備計提基 礎乙節,請先按月彙計貴機構全月拆進或拆出淨額,若淨額為借差 時,請在實際流動準備欄中「銀行互拆借差」項下逐日填列日平均 數;若淨額為貸差時,請在應提流動準備基礎欄中「銀行互拆貸差 」項下逐日填列日平均數,並以「銀行互拆貸差」及「各種存款餘 額」兩者合計數計提七%流動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