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信用合作社轉存指定行庫以外之其他銀行及信用合作社一 年以下轉存款充當流動準備項目釋示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94.11.3台央業字第0940046879號

正本: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全國聯合社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合作金庫銀行、
   台灣土地銀行、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法務室
主旨:有關  貴社建請核准信用合作社轉存指定行庫以外之其他銀行及信
   用合作社一年以下之轉存款亦得充當流動準備之項目乙案,復如說
   明二,請  查照并轉知  貴社所屬社員機構。
說明:
 一、復  貴社94年10月5日全信聯字第940721號函。
 二、本行同意信用合作社依「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第4條
   規定,轉存其他銀行及信用合作社一年以下之轉存款,如轉存之銀
   行及信用合作社,其長期信用評等等級相當於中華信評公司twA
   -等級以上者,該等轉存款加計原轉存指定銀行轉存款,於扣除信
   用合作社本身收受轉存款後之淨額,得充當流動準備。

附件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