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令函查詢結果
231 . |
本行發行之儲蓄券、可轉讓定期存單可作為流動準備、
信託資金準備及向本行融通之擔保品
中央銀行業務局75.01.15. (75)台央業字第056號函 |
232 . |
本行發行之儲蓄券、可轉讓定期存單可作為流動準備、
信託資金準備及向本行融通之擔保品
中央銀行業務局75.01.15. (75)台央業字第056號函 |
233 . |
本國公營事業發行之公司債可抵繳信託資金準備
中央銀行74.11.18. (74)台央業字第1744號函 |
234 . |
金融業所有提付交換之票據,其金額一律計算至「元」為止
中央銀行業務局74.10.15(74)台央業字第1496號函 |
235 . |
經本行核准之再融通案件,承貸銀行應在借款企業動用後
三個月內申請再融通
中央銀行業務局67.09.17. (67)台央業字第1170號函 |
236 . |
流動準備比率之最低標準
中央銀行67.06.30. (67)台央業字第0788號函 |
237 . |
關於英文支票記載年月日規定事項
中央銀行業務局62.7.16台央業交字第66號通函 |
238 . |
銀行業支票加印持票人注意事項
中央銀行業務局56.6.19台央業交字第34號通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