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金融業所有提付交換之票據,其金額一律計算至「元」為止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74.10.15(74)台央業字第1496號函
正本:各縣市票據交換所、各行、局、庫、社、農會(合作金庫代發) 副本:財政金融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行會計處 、金融業務檢查處 主旨:自本(七十四)年十月廿日起,金融業所有提付交換之票據,其金 額一律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之角分由發票人輔以現金給付。 請 查照辦理。 說明:主旨之規定經行政院主計處74.10.3 台(74)處忠字第0八五六五 號函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