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金融業所有提付交換之票據,其金額一律計算至「元」為止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74.10.15(74)台央業字第1496號函

正本:各縣市票據交換所、各行、局、庫、社、農會(合作金庫代發)
副本:財政金融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行會計處
   、金融業務檢查處
主旨:自本(七十四)年十月廿日起,金融業所有提付交換之票據,其金
   額一律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之角分由發票人輔以現金給付。
   請 查照辦理。
說明:主旨之規定經行政院主計處74.10.3 台(74)處忠字第0八五六五
   號函同意。

附件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