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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經本行核准之再融通案件,承貸銀行應在借款企業動用後 三個月內申請再融通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67.09.17. (67)台央業字第1170號函

正本:各指定銀行、各信託投資公司
副本:
主旨:本行為有效調節信用並改進貼放制度,即日起凡經本行核准之再融
   通案件,承貸銀行應在借款企業動用後之三個月內,轉向本行申請
   再融通,逾期本行不再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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