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本國公營事業發行之公司債可抵繳信託資金準備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74.11.18. (74)台央業字第1744號函
正本:各信託投資公司、各銀行信託部 副本:財政部 主旨:為配合財政部「推動公營事業運用證券市場募集資金方案」之實施 ,自七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增列「公營事業發行之公司債」為本 行認可得以抵繳信託資金準備之有價證券。請 查照。 說明:依據財政部七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74)台財證(一)第0一二三 一號函暨本行「信託投資公司繳存信託資金準備處理要點」第四項 第五款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