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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本國公營事業發行之公司債可抵繳信託資金準備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74.11.18. (74)台央業字第1744號函

正本:各信託投資公司、各銀行信託部
副本:財政部
主旨:為配合財政部「推動公營事業運用證券市場募集資金方案」之實施
   ,自七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增列「公營事業發行之公司債」為本
   行認可得以抵繳信託資金準備之有價證券。請  查照。
說明:依據財政部七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74)台財證(一)第0一二三
   一號函暨本行「信託投資公司繳存信託資金準備處理要點」第四項
   第五款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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