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本行發行之儲蓄券、可轉讓定期存單可作為流動準備、 信託資金準備及向本行融通之擔保品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75.01.15. (75)台央業字第056號函

正本:本國銀行、中小企銀、信託公司、外商銀行
副本:財政部金融司、本行金檢處
主旨:茲增列本行儲蓄券及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符合銀行流動準備之資產,
   信託公司信託資金準備,及銀行業向本行申請短期融通之擔保品,
   並自即日起實施。
   請  查照。

附件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