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銀行業支票加印持票人注意事項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56.6.19台央業交字第34號通函
事由:為規定銀行業支票加印持票人注意事項函請查照辦 理由。 一、茲規定自五十六年八月一日起,銀行業發給存戶使 用之支票,應在背面劃出裝訂線,並加印持票人注 意事項如下: (一)凡載明受款人之支票,必須由受款人在支票 背面簽章(即背書)應力求清晰,並應與本 支票所載相符。 (二)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限由受款人背書,切 勿再加其他簽章。 (三)支票送存銀行,應俟收妥入帳後,方可抵用 。 二、相應函請 查照辦理。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