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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銀行業支票加印持票人注意事項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56.6.19台央業交字第34號通函

事由:為規定銀行業支票加印持票人注意事項函請查照辦
   理由。
 一、茲規定自五十六年八月一日起,銀行業發給存戶使
   用之支票,應在背面劃出裝訂線,並加印持票人注
   意事項如下:
   (一)凡載明受款人之支票,必須由受款人在支票
      背面簽章(即背書)應力求清晰,並應與本
      支票所載相符。
   (二)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限由受款人背書,切
      勿再加其他簽章。
   (三)支票送存銀行,應俟收妥入帳後,方可抵用
      。
  二、相應函請 查照辦理。
  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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