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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關於英文支票記載年月日規定事項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62.7.16台央業交字第66號通函

正本:各行局庫
副本:財政部、台北市銀行公會、各縣市票據交換所
主旨:英文支票請在DATE部位橫線下加印 MONTH,DAY 字樣指定填寫月日
   部位,以便付款人認定發票日期。已印妥之支票,以圖戳加蓋後再
   發給存戶使用,已經發給存戶者,請分函各存戶於發票時書明月份
   ,或以一般日戳加蓋發票日期。否則,凡經持票人提示,而付款人
   又無法向發票人查證時,得以「發票年月日不明」理由退票。
說明:美國商業銀行台北分行為英文支票記載發票日期,如為一九七三年
   七月五日發票,依美國習慣為:7.5.1973,而英國及歐洲則慣寫為
   5.7.1973,認定發票日期發生困難,函請統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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