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適用日期:
110.08.25
主 旨:
英文支票請在DATE部位橫線下加印 MONTH,DAY 字樣指定填寫月日部位,以便付款人認定發票日期。已印妥之支票,以圖戳加蓋後再發給存戶使用,已經發給存戶者,請分函各存戶於發票時書明月份,或以一般日戳加蓋發票日期。否則,凡經持票人提示,而付款人又無法向發票人查證時,得以「發票年月日不明」理由退票。
說 明:
美國商業銀行台北分行為英文支票記載發票日期,如為一九七三年七月五日發票,依美國習慣為:7.5.1973,而英國及歐洲則慣寫為5.7.1973,認定發票日期發生困難,函請統一規定。
正 本:
各行局庫
副 本:
財政部、台北市銀行公會、各縣市票據交換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