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各行局庫 副本:財政部、台北市銀行公會、各縣市票據交換所 主旨:英文支票請在DATE部位橫線下加印 MONTH,DAY 字樣指定填寫月日 部位,以便付款人認定發票日期。已印妥之支票,以圖戳加蓋後再 發給存戶使用,已經發給存戶者,請分函各存戶於發票時書明月份 ,或以一般日戳加蓋發票日期。否則,凡經持票人提示,而付款人 又無法向發票人查證時,得以「發票年月日不明」理由退票。 說明:美國商業銀行台北分行為英文支票記載發票日期,如為一九七三年 七月五日發票,依美國習慣為:7.5.1973,而英國及歐洲則慣寫為 5.7.1973,認定發票日期發生困難,函請統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