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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相關令函

要旨:重申回籠券幣收付相關作業規範

1. 回籠鈔券請整理剔除污髒、破損鈔券後再付出
中央銀行發行局94.6.28台央發字第0940029762號
2. 包裝各類回籠幣之小袋,請使用可環保回收之布袋材質包 裝
中央銀行發行局94.5.4台央發字第0940020771號
3. 各類回籠硬幣繳送臺灣銀行應確實依幣別分袋封裝
中央銀行發行局93.8.5台央發字第0930040124號函
4. 回籠鈔券應整理後方得再付出(附:回籠券整理要點、作廢券標準)
中央銀行發行局92.12.2台央發字第0920066618號函
5. 金融機構於櫃台付款或利用提款機付款鈔券,應依本行訂定之「金融機構收付回籠券作業規範」,必須經整理,剔除偽變造鈔券及破損鈔券後方得付出
中央銀行發行局90.9.5(90)台央發字第030048176號函
6. 重申各類回籠硬幣繳送台灣銀行相關包裝事宜
中央銀行發行局91.5.14台央發字第0910027936號函
7. 自明(96)年4月起,93年製版之新樣式500元、1000元券 須與舊樣式500元券(89年製版)、1000元券(88年製版 )分開捆紮,方得繳回臺灣銀行
中央銀行95.11.24台央發字第0950052217號函
8. 金融同業繳回污破損券獎金調高為每捆250元
中央銀行發行局96.9.14日台央發字第0960040995號函
9. 回籠鈔券請整理剔除污髒、破損鈔券及偽鈔後再付出
中央銀行發行局99.8.31台央發字第0990045010號函
10. 回籠券應整理後再付出,並納入本行金融檢查項目
中央銀行發行局101年8月8日台央發字第101003366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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