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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回籠券應整理後再付出,並納入本行金融檢查項目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發行局101年8月8日台央發字第1010033667號函

主旨:為提昇自動櫃員機(ATM)流通鈔券品質,請  貴機構轉知所屬各
   單位,對回籠之鈔券請整理剔除污破損髒舊鈔券及偽鈔後,再行付
   出或裝入ATM鈔匣中,請  查照惠辦。
說明:
 一、為維護ATM流通鈔券品質,本行曾多次通函各金融機構應於鈔券回
   籠時,先予整理,剔除污破損髒舊鈔券、塗鴉鈔券及偽鈔後再行付
   出。
 二、相關作業規範之通函請至本行網頁(網址: http://www.la
     w.cbc.gov.tw/webCbcExt/wfrmLaw_RelatedSAll.aspx?L
      awID=LA05014000 )下載,並確實配合辦理。
 三、請督促所屬員工及 ATM業務之委外廠商,落實執行上述規定,本行
   並將列為金檢項目。
正本:各金融機構總機構(含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
   社、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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