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自明(96)年4月起,93年製版之新樣式500元、1000元券 須與舊樣式500元券(89年製版)、1000元券(88年製版 )分開捆紮,方得繳回臺灣銀行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95.11.24台央發字第0950052217號函
正本:各金融機構總行(含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各外商銀行在台北分 行)、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旨:為應新台幣發行業務需要,請轉知所屬各營業單位,自明(96)年 4 月起,93年製版之新樣式 500元、1000元券須與舊樣式 500元券 (89年製版)、1000元券(88年製版)分開捆紮,方得繳回臺灣銀 行,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請 貴行(公司、局)屆時起,於支付上述二種面額鈔券時,優先 付出新樣式鈔券,舊樣式鈔券儘速繳回臺灣銀行,以加速統一流通 券版式。 二、舊樣式 500元、1000元券流通使用至民國96年 7月31日止。自96年 8 月 1日起,上述舊樣式鈔券自不得從櫃台、自動櫃員機等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