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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自明(96)年4月起,93年製版之新樣式500元、1000元券 須與舊樣式500元券(89年製版)、1000元券(88年製版 )分開捆紮,方得繳回臺灣銀行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95.11.24台央發字第0950052217號函

正本:各金融機構總行(含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各外商銀行在台北分
   行)、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旨:為應新台幣發行業務需要,請轉知所屬各營業單位,自明(96)年
   4 月起,93年製版之新樣式 500元、1000元券須與舊樣式 500元券
   (89年製版)、1000元券(88年製版)分開捆紮,方得繳回臺灣銀
   行,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請  貴行(公司、局)屆時起,於支付上述二種面額鈔券時,優先
   付出新樣式鈔券,舊樣式鈔券儘速繳回臺灣銀行,以加速統一流通
   券版式。
 二、舊樣式 500元、1000元券流通使用至民國96年 7月31日止。自96年
   8 月 1日起,上述舊樣式鈔券自不得從櫃台、自動櫃員機等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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