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金融機構於櫃台付款或利用提款機付款鈔券,應依本行訂定之「金融機構收付回籠券作業規範」,必須經整理,剔除偽變造鈔券及破損鈔券後方得付出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發行局90.9.5(90)台央發字第030048176號函
正本:各金融機構總機構(含郵政儲金匯業局) 副本:財政部金融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省銀 行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銀行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銀行商業同業 公會 主旨:為維持流通市面鈔券品質, 貴行(會、社、局)櫃台付款或利用 提款機付款之鈔券,應依本行訂定之「金融機構收付回籠券作業規 範」,必須經整理,剔除偽變造鈔券及破損鈔券後方得付出,請 查照。 說明: 一、新版鈔券已具供機器辨識之防偽功能。為維護 貴行(會、社、局 )之信譽,並減輕所屬櫃員之工作量,請 貴行(會、社、局)採 用具辨識真偽功能之點鈔機。 二、為統一流通市面鈔券版式,票面發行銀行為「台灣銀行」之舊版新 台幣一千元及五百元券,請回籠至台灣銀行各地發庫行,俾便繳回 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