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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各類回籠硬幣繳送臺灣銀行應確實依幣別分袋封裝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發行局93.8.5台央發字第0930040124號函

正本:各金融機構(含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
   用部)
副本: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台灣銀行發行部
主旨:為利進行回籠硬幣整理及銷燬作業,請  貴單位惠予轉知所屬分支
   機構,各類回籠硬幣繳送臺灣銀行應確實依幣別分袋封裝,並請依
   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本行委託中央造幣廠整理及銷燬回籠伍拾元雙色幣,近來常發現攙
   混重量及大小相同之現行新版伍拾元幣,造成需由台灣銀行代各金
   融同業退補之困擾。
 二、各類硬幣於回籠時,請於大袋袋口以麻繩捆緊後加封紙條,紙條上
   加蓋經點人員及日期章戳,並於大袋袋口繫以長十五公分、寬六公
   分之布條。新版伍拾元幣袋口請繫粉紅色布條;舊版伍拾元鎳黃銅
   幣(中華民國八十一及八十二年製版)及雙色幣(中華民國八十五
   至九十年製版),請務必分別包裝,每大袋袋口繫以淺灰色布條;
   拾元幣袋口請繫黃色布條。布條及大袋外均須標明幣別、金額及金
   融機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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