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各金融機構總機構 副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銀行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銀 行商業同業公會 主旨:為加速回籠市面污髒、破損鈔券,提昇流通鈔券品質,請 轉知所 屬單位,對回籠之鈔券,應整理後方得再付出,請 查照惠辦。 說明: 一、維護流通鈔券之整潔,固有賴於全體民眾之配合,亦為金融同業之 社會責任,且有利於同業本身櫃員與提款機之操作。 二、為鼓勵同業共同積極整理回籠鈔券,茲依「回籠券整理要點」,自 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有關同業整理回籠鈔券繳回破損券給付獎金 標準,各券類別(一百元券、二百元券、五百元券、一千元券、二 千元券)均為每捆一九○元。 三、請金融同業依據「回籠券整理要點」規定,按照「作廢券標準」整 理回籠券,其中第九項「鈔券紙張太過髒舊者」之標準可洽往來之 台灣銀行各發庫行。 附件一:回籠券整理要點 一、利用各銀行清點捆紮鈔券時間,同時對可再流通之舊券與不再流通 之報廢券,分開捆紮。 二、先將不適宜再流通之作廢券標準(詳見附表)印發各銀行出納人員 熟讀謹記,俾作業時能確依規定整理。 三、各銀行繳存台銀總行及各分行之舊鈔,其可再流通者,由台銀及各 分行留存發庫,於各銀行提款時,以原整理再發給各該銀行使用為 原則,如數量不能配合時,再以台灣銀行整理舊券或新鈔調節。 四、各銀行檢出之廢券,一律送台銀總行複檢,如與廢券標準相符,對 原整理銀行按報廢捆數核給整理費作為出納人員獎金(獎金標準暫 照台銀與央行結算之標準辦理)。 五、各同業協助檢券業績,作為新舊曆年關配付新鈔之依據。 六、台灣銀行每三個月將各同業檢券情形報中央銀行。 七、本要點由各同業會同全省各地台銀分行檢討實施,隨時提供改進意 見。 附件二:作廢券標準 整理回籠券時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列為作廢券: 一、有缺角、破痕(約一公分以上)或經粘補情形者。 二、變色窗式安全線或光影變化箔膜有毀損者。 三、正反券面塗寫文字或圖畫者。 四、券面油漬佔全面積八分之一以上者。 五、有脫色或變色情形者。 六、有蟲蛀或受火燻損者。 七、折痕甚多顯現不雅者。 八、鈔券票面有明顯伸縮現象者。 九、鈔券紙張太過髒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