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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回籠鈔券應整理後方得再付出(附:回籠券整理要點、作廢券標準)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發行局92.12.2台央發字第0920066618號函

正本:各金融機構總機構
副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銀行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銀
   行商業同業公會
主旨:為加速回籠市面污髒、破損鈔券,提昇流通鈔券品質,請  轉知所
   屬單位,對回籠之鈔券,應整理後方得再付出,請  查照惠辦。
說明:
 一、維護流通鈔券之整潔,固有賴於全體民眾之配合,亦為金融同業之
   社會責任,且有利於同業本身櫃員與提款機之操作。
 二、為鼓勵同業共同積極整理回籠鈔券,茲依「回籠券整理要點」,自
   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有關同業整理回籠鈔券繳回破損券給付獎金
   標準,各券類別(一百元券、二百元券、五百元券、一千元券、二
   千元券)均為每捆一九○元。
 三、請金融同業依據「回籠券整理要點」規定,按照「作廢券標準」整
   理回籠券,其中第九項「鈔券紙張太過髒舊者」之標準可洽往來之
   台灣銀行各發庫行。
 
附件一:回籠券整理要點
 一、利用各銀行清點捆紮鈔券時間,同時對可再流通之舊券與不再流通
   之報廢券,分開捆紮。
 二、先將不適宜再流通之作廢券標準(詳見附表)印發各銀行出納人員
   熟讀謹記,俾作業時能確依規定整理。
 三、各銀行繳存台銀總行及各分行之舊鈔,其可再流通者,由台銀及各
   分行留存發庫,於各銀行提款時,以原整理再發給各該銀行使用為
   原則,如數量不能配合時,再以台灣銀行整理舊券或新鈔調節。
 四、各銀行檢出之廢券,一律送台銀總行複檢,如與廢券標準相符,對
   原整理銀行按報廢捆數核給整理費作為出納人員獎金(獎金標準暫
   照台銀與央行結算之標準辦理)。
 五、各同業協助檢券業績,作為新舊曆年關配付新鈔之依據。
 六、台灣銀行每三個月將各同業檢券情形報中央銀行。
 七、本要點由各同業會同全省各地台銀分行檢討實施,隨時提供改進意
   見。
   
附件二:作廢券標準
 整理回籠券時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列為作廢券:
 一、有缺角、破痕(約一公分以上)或經粘補情形者。
 二、變色窗式安全線或光影變化箔膜有毀損者。
 三、正反券面塗寫文字或圖畫者。
 四、券面油漬佔全面積八分之一以上者。
 五、有脫色或變色情形者。
 六、有蟲蛀或受火燻損者。
 七、折痕甚多顯現不雅者。
 八、鈔券票面有明顯伸縮現象者。
 九、鈔券紙張太過髒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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