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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查詢結果
111 . 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 辦法第三條所稱融資總餘額並未含括承兌及保證
中央銀行業務局84.06.22. (84)台央業字第748號函
112 . 各行局信託部辦理證券融資業務所拆借款項有否超過該部 指撥營運資金之一.五倍,應依限以總行名義切結函報本 行業務局
中央銀行業務局84.05.09. (84)台央業字第554號函
113 . 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限額以外新增餘裕資金之轉存款,不 限存定期存款
中央銀行業務局83.06.24. (83)台央業字第747號函
114 . 銀行發行之金融債券得作為中央銀行短期融通之擔保品
中央銀行業務局80.02.04. (80)台央業字第113號函
115 . 本行發行之儲蓄券、可轉讓定期存單可作為流動準備、 信託資金準備及向本行融通之擔保品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中央銀行業務局75.01.15. (75)台央業字第056號函
116 . 經本行核准之再融通案件,承貸銀行應在借款企業動用後 三個月內申請再融通
中央銀行業務局67.09.17. (67)台央業字第11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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