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台灣省合作金庫 副本:台灣銀行、台北銀行、高雄銀行、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法務 室 主旨:關於貴庫檢陳與台灣銀行、台北銀行及高雄銀行共同「研商信用合 作社資金轉存有關事宜會議」紀錄一份,函請核備一案,復如說明 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庫83.6.9(83)合金總合字第一一六四四號函。 二、查轉存款於銀行法並無規定,且依據銀行法第一三九條規定,信用 合作社法在規範信用合作社業務方面,應優先於銀行法,本行依據 信用合作社法第九條訂定「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第四 條規定限額以外新增餘裕資金之轉存款,應不限存定期存款(即定 期存款轉存定期存款,定期儲蓄存款轉存定期儲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