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 辦法第三條所稱融資總餘額並未含括承兌及保證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84.06.22. (84)台央業字第748號函
正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副本:財政部金融局、證管會、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主旨:有關本行訂頒「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 通管理辦法」第三條所稱融資總餘額,並未含括承兌與保證,請 查照。 說明:復 貴行八十四年六月五日八四審一字第0五三七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