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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銀行發行之金融債券得作為中央銀行短期融通之擔保品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80.02.04. (80)台央業字第113號函

正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託投資公司
副本: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主旨:即日起由銀行發行之金融債券得作為向本行申請短期融通之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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