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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各行局信託部辦理證券融資業務所拆借款項有否超過該部 指撥營運資金之一.五倍,應依限以總行名義切結函報本 行業務局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84.05.09. (84)台央業字第554號函

正本:中信局、合庫、土銀、台銀、僑銀、交銀、省企、世華、中國商銀
   、台北銀行、農銀、彰銀、華銀、一銀、台中企銀、新竹企銀、台
   南企銀
副本:財政部金融局
主旨:為了解  貴行、局、庫、信託部辦理證券融資業務所拆借款項有否
   超過該部指撥營運資金之一.五倍,請每月十五日前以總行名義切
   結函報本局(副本函送財政部金融局),第一次請填報八十四年四
   月份辦理情形,請  查照辦理。
說明:依據本行八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訂定頒佈「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
   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第三、五、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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