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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相關令函

名稱: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二條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2年7月23日(92年7月25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98年6月17日生效)

1. 外匯存款提存準備金調整事項
中央銀行96年7月13日台央外肆字第0960031794號函
2.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申請許可之行政手續
中央銀行外匯局94年8月26日台央外柒字第0940038874號
3. 銀行接受其他銀行委託作業(insourcing),如有涉及 外匯業務,應副知本局
中央銀行外匯局94年8月23日台央外柒字第0940034890號
4. 金融機構擔任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及私募境外基金 之國內受委任機構,辦理相關外匯業務許可之行政手續
中央銀行外匯局94年8月16日台央外柒字第0940037668號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5.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申請辦理境外基金相關外匯業務許可 之行政手續
中央銀行外匯局94年8月16日台央外柒字第0940037669號
6. 各指定外匯銀行及指定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業,應於門口明顯處懸掛中英文標示
中央銀行外匯局93.11.23.台央外柒字第0930055303號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7. 指定銀行得憑國外銀行(包括大陸地區銀行及其海外分支機構暨中資銀行)開來的信用狀轉開背對背信用狀至第三國,並由第三國出貨至大陸地區
中央銀行外匯局93.8.10.台央外柒字第0930033877號
8. 函非指定銀行辦理代收客戶以外匯存款支付各項外匯款項釋案件時,以電腦連線將代收案件明細資料傳輸予指定銀行之作業流程,是否符合非指定銀行代收件行為
中央銀行外匯局91.5.31.台央外柒字第09100247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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