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適用日期:
104.07.31
主 旨:
為便利外國來台人士兌換外幣,並配合發展觀光事業,各指定外匯銀行及指定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業,應請配合辦理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請於門口明顯處懸掛以下標示:
(一)指定外匯銀行為:「指 定 外 匯銀 行 Authorized Foreign Exchange Bank &Money Exchanger」。
(二)其他僅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業標示為:「外 幣 買 賣 Money Exchanger」
二、以上標示應中英文上下並列,其材質、字體、規格大小可自訂。
正 本:
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總行、信用合作社總社、農會信用部本部、漁會信用部本部(以上請轉知所屬分行、分社、分部)
副 本:
交通部觀光局、台北市政府財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