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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各指定外匯銀行及指定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業,應於門口明顯處懸掛中英文標示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3.11.23.台央外柒字第0930055303號

停止適用日期:

104.07.31

主  旨:

為便利外國來台人士兌換外幣,並配合發展觀光事業,各指定外匯銀行及指定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業,應請配合辦理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請於門口明顯處懸掛以下標示:

(一)指定外匯銀行為:「指  定  外  匯銀  行 Authorized Foreign Exchange Bank &Money Exchanger」。

(二)其他僅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業標示為:「外 幣 買 賣 Money Exchanger」

二、以上標示應中英文上下並列,其材質、字體、規格大小可自訂。

正  本:

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總行、信用合作社總社、農會信用部本部、漁會信用部本部(以上請轉知所屬分行、分社、分部)

副  本:

交通部觀光局、台北市政府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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