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申請辦理境外基金相關外匯業務許可之行政手續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旨述業務,應於開辦前,檢具下列書件,向本行申請相關外匯業務許可:
(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得辦理境外基金款項收付業務文件影本。
(二)營業計畫書。(包括業務簡介—含辦理事項、作業流程說明)(三)董事會決議辦理本項業務議事錄。
(四)法規遵循聲明書。
正 本:
台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
副 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