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適用日期:
101.05.24
主 旨: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向本行申請許可之行政手續如說明二,請惠予 轉知所屬會員(含外商銀行在台分行)。
說 明:
一、依據「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銀行申請辦理旨述外匯業務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申請,應以本行前已核准或事後報備之產品為限。
(二)財富管理涉及外匯業務,開辦前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行提出申請:
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辦理本項業務證明文件影本。
2.營業計畫書:內容包括經營政策及本項業務所提供涉及外匯業務之金融產品或服務項目。
3.法規遵循聲明書。
4.其他本行要求之資料或文件。
(三)經本行許可後,嗣後增加或減少提供業經本行許可之金融產品或服務項目,僅須於開辦或終止前一週函報本行備查,毋須逐案再經本行許可。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