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函非指定銀行辦理代收客戶以外匯存款支付各項外匯款項釋案件時,以電腦連線將代收案件明細資料傳輸予指定銀行之作業流程,是否符合非指定銀行代收件行為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1.5.31.台央外柒字第0910024749號
停止適用日期:
100.06.14
主 旨:
有關 貴行函詢非指定銀行辦理代收客戶以外匯存款支付各項外匯款項案件時,以電腦連線將代收案件明細資料傳輸予指定銀行之作業流程,是否符合非指定銀行代收件行為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
一、復 貴行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合金總外字第○九一○○○六三九二號函及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合金總外字第○九一○○一○五○四號函。
二、非指定銀行辦理代收客戶以外匯存款支付各項外匯款項(包括存入外匯定期存款、償還外幣貸款、購買旅行支票/外幣現鈔、償還進口外幣融資、匯出匯款、繳存開狀保證金、償付進口託收款項、償還出口拒付款項等)案件時,依據客戶取款憑條將扣帳資料代外匯指定銀行輸入電腦,並列印電腦登錄資料於取款憑條後,傳真予所屬指定銀行;外匯指定銀行收到傳真取款憑條,於端末機查詢交易明細加以確認後,即行辦理相關外匯業務、掣發「外匯交易憑證」,並作會計帳務處理;此一程序,視為非指定銀行之代收件行為。
正 本:
合作金庫銀行
副 本:
本國銀行指定總行(請轉知指定分行)、外商銀行在台分行、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