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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相關令函

名稱: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點 第十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72年1月24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107年1月1日生效)

1. 期距缺口最低比率
中央銀行106年12月21日台央業字第1060050890號函
2. 信合社控管新臺幣「未來0至30天資金流量期距負缺口」占新臺幣總資產之參考值,其比率最低為-5%
中央銀行101年12月20日台央業字第1010052555號函
3. 新版銀行及全國農業金庫「資金流量期距負缺口未達參考值」通報單,自本(98)年7月1日起適用。
中央銀行業務局98.4.16台央業字第0980023286號函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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