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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歷史沿革

名稱: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99年6月25日生效)

最後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110年9月24日生效)

1.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0990033647號令訂定發布,並自99年6月25日生效
2.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099006201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及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自99年12月31日生效(原名稱為「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
3.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1002668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及土地抵押貸款業務規定」,自101年6月22日生效。(原名稱為「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及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
4.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3002792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3年6月27日生效
5.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40035483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4年8月14日生效
6.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台央業字第1050013559號令修正,名稱並修正為「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定」(原名稱為「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及土地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並自105年3月25日施行
7.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90046435號令修正,名稱並修正為「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原名稱為「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定」),自109年12月8日生效
8.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100011921號令修正,並自110年3月19日生效
9.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100037726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10年9月24日生效
10.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100048812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10年12月17日生效
11.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120022506號令修正第4點、第11點,並自112年6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