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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相關令函

要旨:回籠券應整理後再付出,並納入本行金融檢查項目

1. 回籠鈔券應整理後方得再付出(附:回籠券整理要點、作廢券標準)
中央銀行發行局92.12.2台央發字第0920066618號函
2. 金融機構於櫃台付款或利用提款機付款鈔券,應依本行訂定之「金融機構收付回籠券作業規範」,必須經整理,剔除偽變造鈔券及破損鈔券後方得付出
中央銀行發行局90.9.5(90)台央發字第030048176號函
3. 公告新臺幣新樣式鈔券發行及現行流通鈔券兌償及法償效力期間事宜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中央銀行94.7.19台央發字第0940030802號公告
4. 金融同業繳回污破損券獎金調高為每捆250元
中央銀行發行局96.9.14日台央發字第0960040995號函
5. 回籠鈔券請整理剔除污髒、破損鈔券及偽鈔後再付出
中央銀行發行局99.8.31台央發字第0990045010號函
6. 重申回籠券幣收付相關作業規範
中央銀行發行局101.1.10台央發字第101000300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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