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至98年12月底止,政府優惠購屋專案貸款房貸戶展延貸款 期限應檢附之相關文件,放寬為「應檢具足資證明其經 濟困境之文件」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98.2.23台央業字第0980012390號函
正本:臺灣土地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內政部營建署 主旨:有關政府優惠購屋專案(含88年開辦之 1,500億元政府優惠房貸及 89年起至97年間辦理之 1兆 6,800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貸款戶 辦理貸款期限展延為30年應檢附相關文件乙節,請依說明三、四辦 理,並轉知各承辦金融機構,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營建署98年 2月11日營署宅字第0980006493號函辦理。 二、查依本行96年11月13日台央業字第0960049430號、97年 4月 9日台 央業字第0970021854號及97年12月24日台央業字第0970060879號等 函(諒達)規定,本專案貸款戶申請延長貸款期限者,應檢附村里 長出具之清寒證明或政府核發之其他足資證明其經濟困境之文件, 並由承辦金融機構覈實辦理。 三、鑒於近來經濟景氣欠佳,為落實協助本專案貸款戶解決經濟困境之 政策美意,經洽內政部營建署同意,並參酌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 公會全國聯合會97年12月12日全授消字第0971000455B 號函之意旨 ,至本(98)年12月底止,本專案房貸戶展延貸款期限應檢附之相 關文件,放寬為「應檢具足資證明其經濟困境之文件」。 四、另自99年起,本專案貸款戶申請延長貸款期限者,請仍依本行前開 三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