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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至98年12月底止,政府優惠購屋專案貸款房貸戶展延貸款 期限應檢附之相關文件,放寬為「應檢具足資證明其經 濟困境之文件」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98.2.23台央業字第0980012390號函

正本:臺灣土地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內政部營建署
主旨:有關政府優惠購屋專案(含88年開辦之 1,500億元政府優惠房貸及
   89年起至97年間辦理之 1兆 6,800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貸款戶
   辦理貸款期限展延為30年應檢附相關文件乙節,請依說明三、四辦
   理,並轉知各承辦金融機構,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營建署98年 2月11日營署宅字第0980006493號函辦理。
 二、查依本行96年11月13日台央業字第0960049430號、97年 4月 9日台
   央業字第0970021854號及97年12月24日台央業字第0970060879號等
   函(諒達)規定,本專案貸款戶申請延長貸款期限者,應檢附村里
   長出具之清寒證明或政府核發之其他足資證明其經濟困境之文件,
   並由承辦金融機構覈實辦理。
 三、鑒於近來經濟景氣欠佳,為落實協助本專案貸款戶解決經濟困境之
   政策美意,經洽內政部營建署同意,並參酌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
   公會全國聯合會97年12月12日全授消字第0971000455B 號函之意旨
   ,至本(98)年12月底止,本專案房貸戶展延貸款期限應檢附之相
   關文件,放寬為「應檢具足資證明其經濟困境之文件」。
 四、另自99年起,本專案貸款戶申請延長貸款期限者,請仍依本行前開
   三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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