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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至98年12月底止,政府優惠購屋專案貸款房貸戶展延貸款 期限應檢附之相關文件,放寬為「應檢具足資證明其經 濟困境之文件」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98.2.23台央業字第0980012390號函

主  旨:

有關政府優惠購屋專案(含88年開辦之 1,500億元政府優惠房貸及89年起至97年間辦理之 1兆 6,800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貸款戶辦理貸款期限展延為30年應檢附相關文件乙節,請依說明三、四辦理,並轉知各承辦金融機構,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內政部營建署98年 2月11日營署宅字第0980006493號函辦理。

二、查依本行96年11月13日台央業字第0960049430號、97年 4月 9日台央業字第0970021854號及97年12月24日台央業字第0970060879號等函(諒達)規定,本專案貸款戶申請延長貸款期限者,應檢附村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或政府核發之其他足資證明其經濟困境之文件,並由承辦金融機構覈實辦理。

三、鑒於近來經濟景氣欠佳,為落實協助本專案貸款戶解決經濟困境之政策美意,經洽內政部營建署同意,並參酌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97年12月12日全授消字第0971000455B 號函之意旨,至本(98)年12月底止,本專案房貸戶展延貸款期限應檢附之相關文件,放寬為「應檢具足資證明其經濟困境之文件」。

四、另自99年起,本專案貸款戶申請延長貸款期限者,請仍依本行前開三函規定辦理。

正  本:

臺灣土地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副  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內政部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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