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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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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非屬投資、購買不動產或興建房屋者,其因支應個人日常生活
  或理財周轉所需,申辦土地抵押貸款,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後以舊貸案展期,且貸款成數超過原鑑價金額六點五成者,自
  貸款展期之日起,得給予最長一年之調整期。調整期屆至,借款人仍
  無法將貸款成數償還至六點五成者,得由金融機構與借款人就差額部
  分協商於最長三年期間內分期償還,並應於展期合約中載明。
二、前點以外之土地抵押貸款案件,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後以舊貸
  案展期,且貸款成數高於本規定貸款成數者,其展期之貸款成數得給
  予最長一年之調整期,惟僅限適用乙次。
三、中央銀行一百年一月二十日台央業字第一○○○○○九三二六號令發
  布之「核釋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及特定地區購屋貸
  款業務規定部分規定」第六點但書及一百年八月二日台央業字第一○
  ○○○三六三七三號令發布之「核釋金融機構受理自然人申辦土地抵
  押貸款得否不受『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及特定地區
  購屋貸款業務規定』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未檢附抵押土地具體興建
  計畫者不得受理)規定之限制」第二點第二項之規定,自即日停止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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