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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相關令函

名稱: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 第六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2年8月6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同日生效)

1. 指定銀行辦理客戶(國內廠商)申請開發外幣信用狀, 其受益人為國內另一廠商,貨物輸出港為上海(中國大 陸)、輸入港為高雄港,該信用狀得否申請辦理外幣貸 款,請依說明辦理
中央銀行外匯局94.3.22.台央外柒字第0940009042號函
2. 同意銀行公會對指定銀行辦理國內應收帳款承購業務時,承購之債權如係以外幣計價,且係以貨物出口後所取得之外匯收入作為償還來源者相關文件徵提之建議
中央銀行外匯局92.1.21.台央外柒字第09200105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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