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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同意銀行公會對指定銀行辦理國內應收帳款承購業務時,承購之債權如係以外幣計價,且係以貨物出口後所取得之外匯收入作為償還來源者相關文件徵提之建議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2.1.21.台央外柒字第0920010597號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財政部金融局、金融業務檢查處
主旨:有關  貴會建議指定銀行辦理國內應收帳款承購業務時,承購之債
   權如係以外幣計價,且係以貨物出口後所取得之外匯收入作為償還
   來源者,得墊付外幣且無須依『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應注意事項
   』第五點第二款規定徵提國外交易文件乙案,若指定銀行並能確定
   相關交易未有重複融資之情形,本行同意得憑國內顧客提供之交易
   單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復  貴會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及十二月二十六日全授字第二九三九
   ︱一號及第三0九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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