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指定銀行辦理客戶(國內廠商)申請開發外幣信用狀, 其受益人為國內另一廠商,貨物輸出港為上海(中國大 陸)、輸入港為高雄港,該信用狀得否申請辦理外幣貸 款,請依說明辦理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4.3.22.台央外柒字第0940009042號函
主旨:關於 貴行函請釋示指定銀行辦理客戶(國內廠商)申請開發外幣 信用狀,其受益人為國內另一廠商,貨物輸出港為上海(中國大陸 )、輸入港為高雄港,該信用狀得否申請辦理外幣貸款乙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行94年 2月 3日銀國乙字第 09400027371號函。 二、指定銀行憑國內廠商申請開發之外幣信用狀,其受益人為國內另一 廠商而且貨物輸入國與輸出國至少有一方為外國或大陸地區時,該 信用狀受益人及申請人可申請辦理外幣貸款,其貨款結匯無須填寫 申報書且不計入每年累積結匯金額。 三、指定銀行辦理主旨所述信用狀外匯業務時,除依下述規定外,其餘 請比照一般進(出)口信用狀業務辦理: (一)由於信用狀貨款之受款及付款人均在國內,因此,指定銀行掣 發進(出)口結匯證實書或其他交易憑證時,應註明受(匯) 款地區國別為「本國」。 (二)憑國外開來的出口主信用狀轉開之國內外幣信用狀視同主旨所 述信用狀,其押匯的交易單證上之匯款國別應填報為「本國」 ,而其主信用狀之押匯則應以全額掣發交易單證及填報交易日 報。 四、為配合說明二、三所述,本局85年 3月13日(85)台央外柒字第05 38號函及88年10月26日(88)台央外柒字第 0401978號函,自即日 起停止適用。 正本:台灣銀行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 查局、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本行金融業務 檢查處、本行法務室、本局匯款科、本局交易科、本局稽核科、本 局資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