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金融機構於櫃台付款或利用提款機付款鈔券,應依本行訂定之「金融機構收付回籠券作業規範」,必須經整理,剔除偽變造鈔券及破損鈔券後方得付出
要旨:金融機構於櫃台付款或利用提款機付款鈔券,應依本行訂定之「金融機構收付回籠券作業規範」,必須經整理,剔除偽變造鈔券及破損鈔券後方得付出
1. |
回籠鈔券請整理剔除污髒、破損鈔券後再付出
中央銀行發行局94.6.28台央發字第0940029762號 |
2. |
回籠鈔券請整理剔除污髒、破損鈔券及偽鈔後再付出
中央銀行發行局99.8.31台央發字第0990045010號函 |
3. |
重申回籠券幣收付相關作業規範
中央銀行發行局101.1.10台央發字第1010003005號函 |
4. |
回籠券應整理後再付出,並納入本行金融檢查項目
中央銀行發行局101年8月8日台央發字第1010033667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