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適用範圍:
(一)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企業,從事與國內經濟發展具有密切關聯之左列投資或購併,需由指定銀行融通其外幣資金者:
1.國外投資或購併案:
(1)涉及天然資源之開發者。
(2)涉及高科技及工業技術與管理知識之取得,有助於國內工業升級者。
(3)有助於佈建國際產銷網者。
(4)有助於產業上、中、下游垂直之整合或擴大產業之水平關聯者。
(5)涉及環境保護、生態平衡與公害防治等有關之科技取得者。
(6)其他有助於國內經濟金融發展者。
2.國內投資:
(1)公共建設投資。
(2)十大新興工業及八大關鍵性技術投資。
(3)經政府核定之重大投資計畫。
(二)依外國法律設立,在外國營業之企業,從事直接有助於國內取得天然資源或農工原料之投資計畫,而由本國指定銀行主辦其國際性聯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