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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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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申辦以都市計畫劃定之住宅區或商業區土地為擔保之貸款,經
  金融機構查證確認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免依「中央銀行對金融機
  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及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第五點第一項第
  一款檢附抵押土地具體興建計畫:
 (一)借款人非屬投資、購買不動產或興建房屋者。
 (二)借款人向金融機構聲明資金用途係屬支應個人日常生活或理財周
    轉所需。
 (三)借款人向金融機構切結聲明事項如有不實或經金融機構事後查核
    借款人未依聲明之用途使用資金時,願依違反貸款合約之約定辦
    理。
二、上開自然人申辦土地抵押貸款之額度,最高不得超過依下列計算方式
  所得金額之六點五成:
 (一)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新申貸者:按該抵押土地取
    得成本與金融機構鑑價較低者計算。但土地因繼承、贈與或其他
    非屬買賣原因而取得;或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在九十八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前,確無法提出買賣交易成本相關佐證文件者,得依土
    地鑑價金額計算。
 (二)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以舊貸案展期者:按該抵押土地原鑑
    價金額計算。
  依前項第二款計算之舊貸案件,其貸款成數超過六點五成者,自貸款展
  期之日起,得給予最長一年之調整期,調整期屆至後,貸款成數不得超
  過原鑑價金額之六點五成。
三、金融機構承作上開自然人土地抵押貸款,應輔以下列配套措施 :
 (一)加強該等貸款案件之貸前徵信(確認借款人身分及資金用途等)
    及貸後授信管理(包括追蹤借款人資金用途是否與切結內容相符
    ,並執行違約效果等)。
 (二)內部稽核單位應將該等案件之徵授信管理列為內部查核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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