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金融機構收付回籠鈔券作業規範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名稱: 金融機構收付回籠鈔券作業規範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1. |
回籠券應整理後再付出,並納入本行金融檢查項目
中央銀行發行局101年8月8日台央發字第1010033667號函 |
2. |
重申回籠券幣收付相關作業規範
中央銀行發行局101.1.10台央發字第1010003005號函 |
3. |
回籠鈔券請整理剔除污髒、破損鈔券及偽鈔後再付出
中央銀行發行局99.8.31台央發字第0990045010號函 |
4. |
金融同業繳回污破損券獎金調高為每捆250元
中央銀行發行局96.9.14日台央發字第0960040995號函 |
5. |
自明(96)年4月起,93年製版之新樣式500元、1000元券
須與舊樣式500元券(89年製版)、1000元券(88年製版
)分開捆紮,方得繳回臺灣銀行
中央銀行95.11.24台央發字第0950052217號函 |
6. |
回籠鈔券請整理剔除污髒、破損鈔券後再付出
中央銀行發行局94.6.28台央發字第0940029762號 |
7. |
包裝各類回籠幣之小袋,請使用可環保回收之布袋材質包
裝
中央銀行發行局94.5.4台央發字第0940020771號 |
8. |
各類回籠硬幣繳送臺灣銀行應確實依幣別分袋封裝
中央銀行發行局93.8.5台央發字第0930040124號函 |
9. |
重申各類回籠硬幣繳送台灣銀行相關包裝事宜
中央銀行發行局91.5.14台央發字第0910027936號函 |
10. |
金融機構於櫃台付款或利用提款機付款鈔券,應依本行訂定之「金融機構收付回籠券作業規範」,必須經整理,剔除偽變造鈔券及破損鈔券後方得付出
中央銀行發行局90.9.5(90)台央發字第030048176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