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 第二條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1年10月15日(91年10月17日生效)
名稱: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 第二條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1年10月15日(91年10月17日生效)
1. |
請金融機構確實依中央銀行所訂「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台幣券幣辦法」截留偽鈔,並依規定繳送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發行局94.2.2台央發字第0940009169號函 |
2. |
為加強防制偽鈔流通,金融機構應配合辦理事項
中央銀行90.10.19(90)台央檢貳字第060055597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