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各金融機構總機構(含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主旨:為維護金融交易秩序,請轉知 貴行(會、社、局)所屬各營業單 位,確實依本行所訂「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台幣券幣辦法 」截留偽鈔,並依規定繳送本行,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對於截留之偽鈔應加蓋「偽造券作廢」戳章(如主旨所述辦法所定 之樣式),同時填製「截留偽造、變造、仿造新台幣券幣通報單」 1 式 3聯,第 1聯存查,第 2聯交持有人收執,第 3聯連同偽(變 )造、仿造券幣寄送本局集中處理。 二、若原持有人情形可疑或不同意截留致無法處理時,應即報請當地警 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