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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請金融機構確實依中央銀行所訂「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台幣券幣辦法」截留偽鈔,並依規定繳送中央銀行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發行局94.2.2台央發字第0940009169號函

正本:各金融機構總機構(含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主旨:為維護金融交易秩序,請轉知  貴行(會、社、局)所屬各營業單
   位,確實依本行所訂「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台幣券幣辦法
   」截留偽鈔,並依規定繳送本行,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對於截留之偽鈔應加蓋「偽造券作廢」戳章(如主旨所述辦法所定
   之樣式),同時填製「截留偽造、變造、仿造新台幣券幣通報單」
   1 式 3聯,第 1聯存查,第 2聯交持有人收執,第 3聯連同偽(變
   )造、仿造券幣寄送本局集中處理。
 二、若原持有人情形可疑或不同意截留致無法處理時,應即報請當地警
   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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