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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相關令函

名稱:相關法規: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 第四條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8年3月19日(88年3月21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106年5月24日生效)

1. 修訂本局91年2月25日台央外拾壹字第0910015116號函所 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辦理兩岸金融業務之表 報格式。
中央銀行外匯局94.5.11台央外拾壹字第0940021461號函
2. 修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業務相關之季報表、 資產負債表及業務相關之月報表等格式及填製報表須 知,請自九十四年七月(填報九十四年六月底資料)起 依規定填報本局
中央銀行外匯局93.12.8台央外拾壹字第0930057155號函
3.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自九十年八月 起所應填送之表報
中央銀行外匯局90.06.29.(90)臺央外拾壹字第0400254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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