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自九十年八月 起所應填送之表報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0.06.29.(90)臺央外拾壹字第040025440號函

正本: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副本:財政部金融局、金融業務檢查處
主旨:為配合開放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
   茲訂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兩岸金融業務月報表」、「國際金
   融業務分行辦理匯出、入款統計表」及聲明書等表報三種如附件一
   至三,請自本(九十)年八月起(填報七月資料)於每月十日前報
   送本局,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四項之規定辦理
   。
 二、所有OBU,不論已否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
   辦法」申請許可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均應按期填報;並於辦理
   大陸地區匯款時,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聲    明    書茲證明自  年  月1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之期間內,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確實遵照國際金融業務條
   例第四條第五款及第六款之規定,未辦理境內客戶(含個人、法人
   、政府機關及金融機構)之進出口外匯業務(含外幣信用狀簽發、
   通知、押匯及進出口託收),亦未辦理境內客戶(含個人、法人、
   政府機關)之外幣匯兌、外匯交易及外幣有價證券之買賣。
   此  致中央銀行外匯局有權簽章人簽章: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