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副本:財政部金融局、金融業務檢查處 主旨:為配合開放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 茲訂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兩岸金融業務月報表」、「國際金 融業務分行辦理匯出、入款統計表」及聲明書等表報三種如附件一 至三,請自本(九十)年八月起(填報七月資料)於每月十日前報 送本局,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四項之規定辦理 。 二、所有OBU,不論已否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 辦法」申請許可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均應按期填報;並於辦理 大陸地區匯款時,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聲 明 書茲證明自 年 月1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之期間內,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確實遵照國際金融業務條 例第四條第五款及第六款之規定,未辦理境內客戶(含個人、法人 、政府機關及金融機構)之進出口外匯業務(含外幣信用狀簽發、 通知、押匯及進出口託收),亦未辦理境內客戶(含個人、法人、 政府機關)之外幣匯兌、外匯交易及外幣有價證券之買賣。 此 致中央銀行外匯局有權簽章人簽章: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