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修訂本局91年2月25日台央外拾壹字第0910015116號函所 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辦理兩岸金融業務之表 報格式。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4.5.11台央外拾壹字第0940021461號函
主旨:茲修訂本局91年 2月25日台央外拾壹字第0910015116號函所定國際 金融業務分行(OBU)辦理兩岸金融業務之表報格式如說明四, 請自本(94)年 7月起(填報94年 6月資料)依規定填報本局。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四條第 三、四項之規定辦理。 二、各OBU,不論已否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 法」申請許可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均應將每月辦理之兩岸金融 業務往來資料,於次月十日前依規定格式以媒體(磁片)方式申報 ;未辦理兩岸金融往來業務,並已於「聲明書」中敘明者,得免辦 媒體申報。 三、各OBU每月應填報之「聲明書」,仍應以書面方式按期報送本局 。 四、本次所修訂之報表格式計四種(附件 1至 4): (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業務往來月報表。 (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之海外分支機構業務往 來月報表。 (三)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之分支機構業務往來 月報表。 (四)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海 外分支機構、個人業務往來月報表。 五、隨文檢附上述新修訂之四種報表連同下列三類附件: (一)格式維持不變之報表二種(附件 5及附件 6):1、國際金融 業務分行辦理兩岸金融業務之匯出、入款統計表。 2.聲明書。 (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資料媒體申報作業 說明」乙份(附件 7)及相關檔案說明書三份(附件 8之 1、 2 、 3)。 (三)本國OBU代碼表及外商OBU代碼表共二紙(附件 9之 1、 2 )。 正本: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副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濟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本 行金融業務檢查處(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