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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相關令函

名稱:相關法規: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四條

制定時間:中華民國72年12月12日(72年12月14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105年12月30日生效)

1.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 有價證券」業務,受託經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之種類與範圍,自即日起,請依說明辦理。
中央銀行外匯局94年9月26日台央外拾壹字第0940042503號函
2. 自即日起,指定銀行(DBU)得允許客戶將「以境內股票、 不動產及其他有關新台幣資產為擔保品或副擔保,申請 所得之信用額度」,轉供其關係企業於國際金融業務分 行(OBU)申請外幣授信時使用
中央銀行外匯局94.1.12台央外柒字第0940007309號函
3. DBU得接受同一銀行OBU委託代為處理境外客戶進出口外匯 業務及匯出匯款業務,惟均不得涉及新台幣交易,並應帳 載OBU
中央銀行外匯局90.11.02.(90)台央外柒字第040059263號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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