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DBU得接受同一銀行OBU委託代為處理境外客戶進出口外匯 業務及匯出匯款業務,惟均不得涉及新台幣交易,並應帳 載OBU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0.11.02.(90)台央外柒字第040059263號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財政部金融局、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國際金融業務科 主旨:茲修正本局八十九年六月一日(八九)台央外柒字第0四00一七 四二八號函,關於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 DBU) 得接受同一銀 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委託代為處理境外客戶相關業務之 事項,並自即日起施行,函請 查照。 說明:本案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DBU 得接受同一銀行之OBU 委託代為處理「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四條第五款業務、及同條第六款有關境外客戶外幣匯兌之匯出匯款 業務,惟均不得涉及新台幣交易,並應帳載OBU 。 二、DBU 受託代為處理OBU 業務,若向OBU 收取合理對價以支應其營業 費用者,該收入應列為DBU 之所得並依規定申報繳稅;若DBU 未向 OBU 收取對價,因其向客戶收取之手續費收入已載於OBU ,DBU 辦 理此項代理業務之費用,則不得由DBU 以費用列支。 三、相關委託作業,應於依有關規定訂定委託書面文件後辦理。DBU 受 託代為處理之案件,其匯款電文及掣發予客戶之收據仍應以OBU 名 義為之,以區隔OBU 與DBU 之業務及便於管理。 四、OBU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申請辦理兩 岸金融業務往來並經核准者,其相關之外幣信用狀簽發、通知、進 出口押匯及外幣匯兌之匯出匯款業務得依前述三點之方式辦理。 五、本案受託代為處理業務,仍視同OBU 之進出口外匯及匯出匯款業務 ,OBU 應負擔全責。